为了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做好反映省管干部问题的有关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省纪委监委近日制定《关于反映省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办法(试行)》,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可查性。
该办法规定,承办人收到反映省管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核实前,应当亮明身份,告知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的内容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对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室领导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对来访和来电举报,接谈和接听电话人员应当场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访和来电举报,按照规定将原件移交有关承办人办理。
核实和告知工作应当在收到实名检举控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检举控告人在核实和告知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人完成告知工作后,应当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记录告知时间、方式、内容和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态度和意见等,并将检举控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有关部门移送,定期梳理移送的实名检举控告,将有关信息纳入信访要情摘要。
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的情况应及时向信访室反馈,信访室做好梳理汇总,报有关领导。在核实告知工作中,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