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司下属单位公务活动中廉洁自律的“八不准”
时间:201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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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公司党委会议精神,就公司所有人员在下属单位的公务活动中的廉洁自律问题,制定以下规定,要求认真遵守执行。
一、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吃、拿、卡、要”。
二、不准私自在下属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三、不准收受下属单位以任何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或回扣。
四、不准私自无偿或低价在下属单位餐饮、住宿、娱乐等。
五、不准索取或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的钱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六、不准参加下属单位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七、不准私自向下属单位推荐或安排人员。
八、不准私自在下属单位兼职(包括担任名誉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上述规定,公司纪委、监察室将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并希望广大员工积极举报违犯上述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为: 029-83157018(公司纪委); 029-83157012 (公司监察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